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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主要是从法院有最终判决权角度规定了这项制度。
第二,从法律监督职责体系的内部视角来看,不仅应当有利于检察侦查权能的优化配置,还应当有利于检察侦查体制的科学构建。所谓监督型,强调检察侦查权在法律监督体系中的功能定位,是对传统的追诉型侦查权在价值追求、侦查范围、侦查方式等方面上作了一种更加契合法律监督机关机构本位的调整。
制衡是双向的、稳定的和刚性的,但是必然在一定程度上牺牲效率。从三者衔接协调来看,除了构建有效程序衔接机制以外,还必须解决的一个问题是,刑事公诉检察部门的补充侦查权,有无必要一并整合至专门侦查机构?如果从职务犯罪案件的监、检衔接来考虑,检察机关若要对监察机关移送案件进行补充侦查,此种程序发生于从监察程序进入审查起诉程序之后,故二者是审前阶段的不同程序。时至今日,检察权早已超越刑事公诉范畴而被赋予一般公共利益代表之身份。如在针对重大复杂案件或涉及有关领导干部案件展开监督及调查工作时,需要充分利用检察一体化的优势,横纵联动实现有效监督。当前实行的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和分别依职权立案原则,使得互涉案件成为监、检衔接中的重要问题。
二、检察侦查制度优化的法治逻辑检察侦查制度优化所应当遵循的法治逻辑,概括来讲主要有三:一是制度自身的属性,即从应然和实然角度,分析检察侦查应当符合何种目标导向,并据此对现有制度加以检视。从措施来看,基于手段和目的的比例原则考察,调查核实权不应当具有限制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的强制性。可以设想,在人道性越来越重视的背后,死刑的公正性基础将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死刑在将来的某天由于失去了人道价值而逐渐走向被所有的国家废除。
死刑的效益即其有用性产生于死刑的功能之上,死刑作为刑罚的一种方法,其功能也表现在一般预防功能与特殊预防功能。我们现在看到的很多关于死刑不人道的论证大都是这个意义上的。将来还没有开始的生命的部分,也许从简单的成功与失败、伟大与平凡而言,可以基本的预测,但将来他将看到什么,遇到什么,因为变幻的世界而无法预测。同样,他的形象,他的身体、他的心情,随着岁月的变迁会有什么样的变化,也无法预测。
在几百年前,贝卡利亚提出人类应当废除死刑的时候绝大部分人会认为他是疯子,但今天,所大赦国际统计,到2005年4月止,世界上有超过一半的国家在法律或实践中废除死刑。他们发现,一个犯罪的人,其犯罪的原因不是因为罪犯本人的道德上的恶,而是天生具有的犯罪的基因和社会多种原因影响、迫使或者诱使他们犯罪,而这些原因不应当由他们,而应当由社会承担责任,社会有义务通过以判刑的方式对其进行矫治。
认为死刑不人道者认为,正是由于生命作为人存在的唯一标准,以剥夺人生命的死刑必定不能达到刑罚的人道性要求,从而得出死刑不人道的结论。这个生命,他的眼睛能看、嘴巴能说,恰好长成了一个别人无法代替的形象,有大脑能够思想今年4月27日人大常委会通过,将于 2006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同样对招考制度中的公开范围,是否允许对相同学历的种类加以限制、地区是否予以限制没有规定: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法官的学历层次低、人员构成复杂在一些贫困地区的法院更是突出。
这就说明不是招不到人才,而是必须要安排不懂法的人进法院。招考公告应当载明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资格条件、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其他报考须知事项。总的来说,新的公务员法在人才录用制度上没有提供什么改革与创新,因为它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有的根本不公开,有的是的选择性的公开、以内部文件的形式公开、在法院的门口帖上一张很快就被撕去的所谓公告公开。
理想的改进模式当然是通过一定渠道引进高素质的法律专才,并逐步淘汰这些非正规学历的法官,最终让高学历、高素质的法律人才占据法官的主体。通过各种关系选拔人才,已经成了我们这个社会选拔人才的重要途径,请问我们现在各地的省长、市长、县长,有多少是符合三公原则选拔的。
美国的法官都有以下的经历: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以后,才有资格进入法律专业学习,法律专业毕业后应当通过律师资格考试,然后有7年的律师从业经验才能担任初任法官,我想有这些经历以后,担任法官的一般应当在30岁以上,其法律知识和法律事务经验、生活经验都应当较为丰富了。为什么,在我看来根子还是这样做就会不拘一格降人才,所有人都有可能通过考试这一公平的渠道进入法官的行业,会从根本上触动我们现在封建式的人才体制,这不利于于社会稳定,也不利于组织部门管人才的大权,目的就是以牺牲司法职业化为代价维护腐朽的人事体制。
在12个县级法院当中,有7个法院自成立以来,从没有一名大专院校法律专业毕业的大学毕业生。在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中,6个地州49个中、基层法院的457人参加考试,只有 12人合格。现在的法官化规定,法官应当从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通过统一司法考试的人中选拔(当然它还规定,法院院长除外,他们可以从任何其他符合条件的人中选拔。实际上现在法院体制问题虽然很复杂,职业化这一业务上的要求也不一定必然带来司法公正,它只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因为人的才智与品质无关。考试分数,不录取的理由可以不公开。我国的职业法官的选拔,理想的做法是从通过司法考试已经有一定时间的律师执业经历的人中选拔,从现在学习法律的人数越来越多,律师数量越来越大来看,要做到这一点完全没有问题,但是我们没有选择这样做。
这与人才选拔的大环境有关。所以,我国法院宁愿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泛滥,宁愿法院系统三盲法官、四假法官、舞女法官、吃喝嫖赌样样全的法院不断出现,宁愿有些法院成为我们社会的黑色幽默、低级笑话,也不愿意正视根本问题、没有使用从可以根本上解决问题的办法。
由于教育基础薄弱,本土的高学历人才本身就极为罕见,加之考试对资格、学历的一些限制,令这些地区的通过率极为低下。但是考试的具体程序没有规定,导致考试往往可以缺乏中立和公正性。
所以,现在的问题不是没有人才,而是有人才而没有给予被选拔的机会。而在整个云南省法院系统参加考试的1686人当中,只有65人通过。
云南的官员说:由于教育基础薄弱,本土的高学历人才本身就极为罕见,加之考试对资格、学历的一些限制,令这些地区的通过率极为低下。在西盟佤族自治县,《法官法》实施时,县法院仅有一名法官是从法律院校毕业的,其余法官仅具有高中、初中文化程度,甚至还有小学文化程度的法官。第二十六条规定录用公务员,应当发布招考公告。从问题来看,一是法官法本身在立法上不合理,这主要表现为对正、副院长可以特殊化,可以从不懂法的官员中选拔,我们总不能说在边远地区就招不到懂法的院长吧。
为什么要法官职业化呢?因为法律职业是一项技术要求很高,对复杂法律问题要有深刻把握的职业。当然,这里他还没有透露有多少大专以上是法律大专而不是其他无关专业的学历,而真正是国民教育序列中正规院校毕业的法律本科生,只占到总体的8%,有些地区甚至只有2%~4%。
显然,这是为了维护不合理的人事体制这个系统机器,为了维护一批人的既得利益,为了将来招考的时候人事权 继续能够成为当地官员手中可以使用的一个重要自由裁量权。认为这是法官职业化实现的最根本的障碍。
那么,为什么不面向全国、全社会招考法官呢,本来就是通过不公平、不公正的渠道招进的素质很差的法官去参加考试,通过率当然很低,说得刻薄一点,这些人中大部分考到下辈子也通不过考试,国有企业能上能下,可以让一大批曾经在艰难时期为社会主义建设作出过重大贡献的人说下岗就下岗,为什么作为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法院不能重新洗牌,提高门槛呢。谈司法考试通过率时,他是局限于现在法院系统的人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很少。
根据调查,这些地区的法官队伍大致由四种人员构成:一是大专院校毕业生。三是已有的所谓公开选拔的人事权被滥用,根本就没有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大多是当地党委政府安排基层乡镇领导干部到法院任职,还有少部分是照顾性调入法院工作,这个比例约占15%。2005.5.7于丹佛大学 进入 高一飞 的专栏 进入专题: 法制评论 。
这是一个很大的队伍,一个法院正、副院长可以达到5---7人,是一个法院中法官的主干,加上法院行政化体制本来就比较严重的情况下,这批不懂法的人事实上可以基本操纵法院的案件结果。这部分人大多是高中毕业后进入法院工作,通过自学和实践,已经成为法院的业务骨干。
考什么范围、怎么考、考试结果是否可以复查,都没有规范。当然法官职业化是针对专业法官而言的,在有陪审员的情况下,它们是恰恰相反的大众化的非职业法官,但是因为他们不进行法律裁判,只进行事实裁判,目的是通过民众参与防止政府以合法的名义压迫人民,目的不同(至于现在我国陪审员有法律适用权,这是违背了陪审的本意的,相当于让没有学医的人看病),这是两个不同的问题。
当地党委政府安排基层乡镇领导干部到法院任职,还有少部分是照顾性调入法院工作的约占15%。对于考试这样的重大问题,给了太多的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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